三、更正事项
1、第五章、商务要求、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更正为:“1.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 2.全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并经甲方确认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屏山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沙坪路宜宾市大数据产业园东塔楼6楼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328196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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