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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3-02-2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
品目

采购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行政区域辽宁省公告时间2023年02月24日 01:31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4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40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189.561446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新瑜、赵娟
项目联系电话024-24505078-8021
采购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宋老师024-86992624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4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4-24505078-8021
附件:
附件111.16—终稿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01包、02包、03包.doc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11-17 至 2022-11-24
撰写单位: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陈新瑜
(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3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000-51636
项目名称: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83,136.93
最高限价(元):1,683,136.93
采购需求:查看
一、功能区域现状

指挥功能区域主要包括4大区域。区域内各类系统大多建于2012年前,相关硬件设施已超出设备使用寿命,设备部件和线路老化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原有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已经落后于现阶段公安工作需要。由于改造过程必须在业务不中断的前提下进行,因此,须提供相应的业务备机,将部分核心业务割接到备机上或双机热备;同时为不影响采购方正常办公秩序,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管理规范、卫生整洁,且须做好隔音处理。供应商要对改造项目制定完善、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确保业务不中断,确保优化后的各类业务系统能满足业务需要。不明事宜,可电话联系采购人详询。

二、工程量及采购明细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交付完毕。(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60,846.01
最高限价(元):160,846.01
采购需求:查看
一、现状介绍

现有指挥大厅、指挥决策室地毯老旧严重,需要对其进行更换,对原静电地毯进行拆除,铺设方块毯,指挥大厅铺设448.4平方米,指挥决策室铺设125.64平方米,配备压角止滑条,主要工作包括原地毯拆除、场所家具搬运和清场、废旧地毯及垃圾清运、强弱电线路重新整理。

二、防静电地毯改造


序号

类别及名称

主要参数

数量

单位

备注

防静电地毯改造

 

 

 

 

1

防静电地毯

对指挥大厅、指挥决策室老旧地毯进行更换,拆除原地毯,铺设600*600方块毯,指挥大厅铺设约448.4平方米,指挥决策室铺设约125.64平方米,配备压角止滑条,包括原地毯拆除、场所家具搬运和清场、废旧地毯及垃圾清运、强弱电线路重新整理。

详细参数如下:

1、材质:定制防静电尼龙PU灰色条纹方块毯

2、尺寸:60cm×60cm/块

3、厚度:8mm-10mm

4、背底:环保PU底(不含沥青)

5、初级背衬:涤纶纺粘无纺布

6、结构类型:簇绒织造圈绒结构

7、绒面纤维:100%尼龙(含抗静电纤维,永久抗静电)

8、染色方法:原液染色

9、总厚度:8±0.5mm

10、绒高:3±0.5mm

11、绒重:500-600g/㎡

12、抗静电性能指标:GB/T18044-2000《地毯静电性能评定模拟人体步行试验方法》Ⅱ级,含抗静电纤维,永久抗静电

13、耐摩擦色牢度:4—5级

14、抗菌性能:抗菌、防螨,能有效抑制细菌、霉菌、真菌的生长

15、阻燃性:达到GB8624-B1级

16、耐摩擦色牢度:符合QB/T2755-2005《拼块地毯》4-5级

17、质量标准:符合GB/T11746-2008《簇绒地毯》和QB/T2755-2005《拼块地毯》

18、环 保:达到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A级标准。

1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交付完毕。(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51,631.52
最高限价(元):51,631.52
采购需求:查看
1.1项目建设内容

辽宁省公安厅警务指挥部指挥大厅等指挥功能区域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1.2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政策要求,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一评估,对本项目进行包括项目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采用四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理方式,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上述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从而使本工程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1.3监理服务要求

1.工程实施阶段要求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委托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促使项目实施过程满足委托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提供熟悉项目建设内容的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本项目的现场勘察和调研,并对承建单位提供的详细设计、实施方案、工程图纸、施工工艺、造价清单等资料进行核查,对其缺陷、遗漏、工作边界等进行评审,及时与建设单位汇报工作成果,并出具监理评审意见。

2)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3)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要求承建单位落实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4)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检查项目准备情况。项目实施条件具备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开始项目实施;

6)监理单位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可通过监理周报、月报、阶段性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跟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点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提供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网络安全、应用密码建设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建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并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8)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实施中有关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9)监理单位组织对承建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做验收记录,并经三方签认;对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应拒绝签认。没有被签认的产品及服务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应用;

10)监理单位应检查设备到货安装环境;监督旁站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过程。监督软硬件平台集成过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据委托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及服务,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

11)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12)监理单位应按计划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13)监理单位应执行已确定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及方法,并做监理日志。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经确认后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14)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中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重要项目步骤的衔接工作,做监理日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承建单位不能进行与之相关的下一步骤的实施;

15)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参考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承建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并出具监理评审意见,以保证对建设投资的管理;

16)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的合理性,保证项目总体质量不受影响;监理机构应从目标系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

17)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变更过程规范、可追溯。同时要求在变更文件签署前,监理单位不得单方批准承建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18)当出现项目事故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签发复工令;

19)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监督承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处理承建单位的复工申请;

20)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分年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承建单位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21)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际进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实施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当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承建单位相应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建设单位批准;

22)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报建设单位签认;

23)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并检查督促承建单位按规程规范实施、文明安全实施,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

24)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25)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划定保密范围和保密内容,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控制流程,做好工程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范围。

2.工程验收阶段要求

监理单位应评审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委托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推动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合同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本项目建设需求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要求,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各系统所建内容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并审查其符合性及可行性。

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验收的必备条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敦促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必要时,应组织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

5)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6)监理单位应敦促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7)监理单位应编写各时段项目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文档,出具监理文件。

8)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分别审核并落实质保期的质量保障,并建立应急响应制度和流程。

9)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完成项目移交工作,将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1.4服务团队要求

1.参与本项目的监理团队(含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

2.为保证监理人员的稳定性,监理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监理工程师,如要更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止。(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包:其他电子工程安装 (1)具备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002包:装修工程 (1)具备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格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003包:工程监理服务 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08时30分至2022年11月24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402)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2.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903-9632,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3.请供应商报名时,在报名界面填写本项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邮箱,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公安厅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
联系方式: 宋老师024-869926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402
联系方式: 024-24505078-8021
邮箱地址: lnfs1234@126.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00 1440 0060 5251 40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新瑜、赵娟
电话: 024-24505078-802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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